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肆拾捌元伍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伍元伍角(伍角依法免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