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陳言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原姓名為 林陳日 ,當時更換姓名時,正處於精神狀況不佳,頭腦混亂,且有頗為嚴重之憂鬱症及躁鬱症,其提出改名想法,其母即稱要換就連姓一起換,並稱是其外公之心願,因外公沒有兒子,當下以為是要傳一位姓「陳」子孫,並沒有冷靜思考、分析及討論。嗣始聽聞外公是養子,原本也不姓陳而姓周,陳家也有兄弟及兒子,與原本想法有異。其從小較聽母親的話,改姓之後總覺心裡很不舒服,也感覺比較習慣和喜歡以前之姓名,故再次申請更改姓氏等語,並聲明:請裁定准許聲請人之姓氏改從父姓林。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且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之立法理由略以:「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需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是就成年子女而言,雖得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立法者基於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之考量,乃限制以變更一次為限。查聲請人原姓名「林陳日」,於96年10月29日變更姓名為「 陳陳日 」,並於同日變更姓名為「 陳奐宏 」,又於99年9月16日變更姓名為「陳言睿」,有臺北市政府文山區戶政事務所102年8月15日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附聲請人相關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業已於96年10月29日變更為母姓,現聲請人再聲請變更為父姓,顯與上揭規定有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