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 郭俊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禾豐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禾豐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建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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