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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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芸戉 、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芸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