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叁元(計算式:49146×57%=280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九千一百四十元││├─────────────┼─────────────┼──────────┤│郵票費用│一千零六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一千一││││百九十元,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已退││││還聲請人郵資一百八十││││四元。│├─────────────┼─────────────┼──────────┤│調查證據旅費│一千元││├─────────────┼─────────────┼──────────┤│地政機關測量規費│二萬八千元││├─────────────┼─────────────┼──────────┤│共計│四萬九千一百四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