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49號原告 王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晟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地址,其起訴程式尚未完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地址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紀事勿省略),並依上開所命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