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微(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