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94號聲請人意妍堂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4,580元│96年11月30日│BA0000000│3個月│├──┼─────────┼───────────┼─────────┼───────┼─────┼──────┤│002│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0,800元│96年11月30日│BA0000000│3個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