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受處分人許志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參與犯罪組織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許志吉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9年4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且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832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有上開法務部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三個月之得分記錄等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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