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04號
原   告  謝欽堯
訴訟代理人  謝登隆
被   告  謝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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