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智恩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智恩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旅行書籍1本等物品」應補充為「旅
行書籍1本等物品(價值共約新臺幣2,896元)」外,餘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等前科之素行、竊取財物供己使用之犯
罪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且
已發還被害人,有發還領據1紙在卷可佐,造成被害人之損
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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