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美玉 (原名李蔡
美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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