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敏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敏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驗餘淨重零點肆陸捌捌公
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
至第五行「淨重0.4690公克」應補充為「淨重0.4690公克,
驗餘淨重0.4688公克」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