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45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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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6,160元,應繳
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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