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63號原告 林維珍 律師即 莊錦標 之財產管理人被告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捌仟零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