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 邱素玉
陳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民事補充陳述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計算式:200,000+2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