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0,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93,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