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有偏頭痛,且家裡及公司的事業均須處理,羈押迄今將近七個月,已有一段時間,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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