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線資料,被告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