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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