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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