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育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112年8月10日桃檢秀辛105執更2974字第112909604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育錡(下稱受刑人)因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期間已達13年10月,顯然過度不利評價,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即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屬例外得另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將A裁定(即附表一)編號2之罪與B裁定(即附表二)編號1至15等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0日桃檢秀辛105執更2974字第1129096045號函(下稱前案執行指揮處分)以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案執行指揮處分,並諭知檢察官應依前案裁定暨受刑人之請求,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依法撤銷A、B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又同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雖得請求前項管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然此項請求之性質,僅係在促使檢察官注意斟酌應否向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拘束檢察官行使其職權之法律上效力;故檢察官是否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仍有其裁量權。倘其裁量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復已將其裁量理由明確告知請求人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A、B裁定(附表一、二)所示2罪、15罪,其
中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2、3、6、7所處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檢察官乃依受刑人之請求,各與附表一、二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分別向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各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0年確定,有各該裁定、桃園地檢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28、55頁)。受刑人雖自認基於有利於其執行刑之考量,請求檢察官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刑,與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刑,再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所犯A、B2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既分別經檢察官聲請管轄法院依法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
㈡檢察官先前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其所犯如A裁定附表所示之2
罪,向管轄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嗣後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就其所犯如B裁定附表所示之15罪向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尚無違背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裁量權或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茲上述A、B2裁定既已經法院裁定確定,則檢察官依據上述確定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亦無不合。
㈢受刑人所犯前揭業經法院依法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
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上述已確定之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檢察官縱依受刑人之請求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亦難預見。
㈣從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署前揭函文告知受刑人其請求
與法律所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而礙難准許之理由,依上述說明,尚難遽謂有違法、濫用裁量權或違背受刑人利益等顯然不當之情形。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以駁回。另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請求本院撤銷A、B2裁定,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予以指摘,自不得循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本院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00年0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775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0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464號104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464號104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4日104年9月21日附表二: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6日99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0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0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10月17日備註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34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8月99年3月12日99年3月12日100年8月15日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969號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6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100年9月22日101年8月16日101年1月31日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100年10月17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月31日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67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100年8月16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99年8月5日99年11月21日100年7月8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7日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969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101年度訴字第2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1年1月31日103年10月13日104年7月1日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101年度訴字第27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1年1月31日104年3月4日105年1月20日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9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99年11月21日100年7月8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7日99年11月21日100年7月8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7日99年11月21日100年7月8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7日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1213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99年11月21日100年7月8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7日100年5月23日99年11月21日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100年7月8日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104年7月1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105年1月20日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