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