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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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以附表所列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為此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與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相較,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列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18款規定不予減刑。
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均在判決確定之日即83年5月4日以前所犯,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併合處罰之;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列之罪,均在判決確定之日即86年12月15日以前所犯,亦應併合處罰之。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3所列之罪,亦一併聲請減刑,此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18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80.11.24│82.10.19或82.10.20│85.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3年度投偵│南投地檢8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11號│字第195號│2169、22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院│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易字第492│83年度上訴字第1748│88年度上更(二)字第││實││號│號│287號││審├──────┼─────────┼─────────┼───────────┤││判決日期│83.05.04│83.06.22│89.06.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院│院│││確├──────┼─────────┼─────────┼───────────┤│定│案號│83年度上易字第492│83年度上訴字第1748│90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5.04│83.06.22│90.03.15│├─┴──────┼─────────┼─────────┼───────────┤│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第1項│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7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係數罪併罰│編號1、2係數罪併罰│編號3、4、5係數罪併罰││││││└────────┴─────────┴─────────┴───────────┘┌────────┬──────────────┬───────────────┐│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6年3月間至86.09.30│86.05.18至86.09.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6年度偵字第4823、│南投地檢86年度偵字第4823、5163││年度案號│5163號│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518號│86年度訴字第518號││實├──────┼──────────────┼───────────────┤│審│判決日期│86.11.18│86.11.18│├─┼──────┼──────────────┼───────────────┤││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6年度訴字第518號│86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15│86.12.15│├─┴──────┼──────────────┼───────────────┤│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3、4、5係數罪併罰│編號3、4、5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