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乙○○
甲○○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6,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已繳納部分新臺幣2,000後,尚須補繳新臺幣33,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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