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丁○○
乙○○庚○○甲○○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原告起訴時之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縣○○鄉○○段○○號(桃園龍潭郵政第90601號信箱),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6年8月10日 鄭樸 字第0960013884號書函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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