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