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林坤助
林曾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王國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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