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111年度訴字第657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被告張 凱敦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 王怡幸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羅輝國
黃嘉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被告 吳國忠 選任辯護人 洪永志 律師被告 樊益淼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被告 李祥賓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 律師
馬思評 律師被告 李松達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 律師被告 倪義能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 律師被告 陳建智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方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第2728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第2728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48號、第2252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應發還予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張凱敦 、王怡幸、羅輝國、黃嘉蓁、吳國忠、樊益淼、李祥賓、李松達、倪義能、陳建智(下稱被告張凱敦等10人)因共犯詐欺減重犯行,致聲請人即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下稱聲請人)受有短收廢棄物清理費用之損害。今被告張凱敦等10人均已坦承犯行,並經查扣部分不法所得,或自動繳回其等所朋分之不法所得(如附表一所示),爰依刑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附表一所示之扣案不法所得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凱敦等10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111年度訴字第657號案件審理。依檢察官所起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被告張凱敦等10人係以將作弊程式植入聲請人之地磅電腦過磅資料處理系統,使廢棄物清運車輛於過磅時,自動扣減所載廢棄物之重量,被告張凱敦等10人因而獲取短繳廢棄物處理費用予聲請人之不法利益,是被告張凱敦等10人本案所獲取、朋分之不法所得,即係聲請人短收之廢棄物清理費用,應歸聲請人所有。又被告張凱敦等10人於本案偵查、審理中,分別經扣押或繳回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有附表一、二所示相關證據在卷可稽。今聲請人以該等扣案款項為其所有,聲請發還,經核並無不合,被告張凱敦等10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本件聲請亦均表示同意而無異詞(見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八第285至286、288至289頁),復衡酌本案案情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附表一所示款項均無留存之必要,應准予發還聲請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一編號被告被告已自動繳交或經扣押、變價之不法所得(均新臺幣)相關證據出處1張凱敦王怡幸6,489,200元(經扣押)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10年度檢管字第223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卷三「下稱偵三卷」第6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10年度廉查南字第62號證據卷十「下稱調十卷」第293頁、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一第281頁)2張凱敦王怡幸150萬元(共同繳回)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39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111年度偵字第22526號卷四「下稱追加㈡偵四卷」第53至55頁)3羅輝國黃嘉蓁30萬元(共同繳回)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9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卷五「下稱偵五卷」第69頁、第74頁)4吳國忠4,625,276元(繳回)1.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66號、111年度檢管字第162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57頁至第62頁、追加㈡偵四卷第57頁、第67頁、第68頁)2.本院111年度贓字第2號收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四「下稱院四卷」第273頁)5樊益淼100萬元(繳回)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37頁、第39頁、第40頁)6李祥賓李松達1.19,084,061元(共同繳回)。2.11,546,400元(附表二所示扣案車輛經拍賣後之扣案拍賣餘款)1.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號、111年度檢管字第162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偵五卷第37頁、第43頁至第49頁、第48頁、追加㈡偵四卷第57頁、第65頁、第66頁)2.本院112年度院總管字第15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贓字第5號收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五第415頁、第417頁)7倪義能50萬元(繳回)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93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91至92頁)8陳建智11,950,686元(繳回)1.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2893、2999、301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37、42、69、72、104、105、112、113頁)2.本院112院總管字第100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贓字第18號收據(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7號卷五第159頁)附表二編號所有人車號車輛廠牌變價情形及金額證據出處11.登記所有人為美潔公司2.實質所有人為李祥賓KEF-8923中華汽車偵查中以295萬元拍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三「下稱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3頁)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249至255頁)21.登記所有人為美潔公司2.實質所有人為李祥賓772-BR中華汽車偵查中以272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5頁)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249至255頁)3吉洸公司377-Y9中華汽車偵查中以12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7頁)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廉政署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165至179頁)4李松達ANR-3656PORSCHE汽車偵查中以15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9頁)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 雄檢榮 呂好 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三之1「下稱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5李松達AQZ-5177JAGUAR汽車偵查中以84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1頁)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 榮呂好 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院三卷第7至15頁)6李松達BEA-7868MERCEDES-BENS汽車偵查中以211萬元拍定,扣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參與分配之金額後,扣押餘額為1,156,400元(院三卷第489頁、院四卷第349至358頁、變價卷第341、357頁)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 雄檢榮呂好 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7李松達BJ-555BMW大型重機偵查中以6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3頁)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8李松達LGD-9068MVAGUSTA大型重機偵查中以43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5頁)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6號函(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31至3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