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甲○○被告 史重生 即普羅設計工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應將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後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以97年度補字第240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法阮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