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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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0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玉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玉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須借貸雙方有借款之「合意」,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故請提出系爭五筆借款本金已由債務人簽章收訖或類此之證明文件影本(應逐筆列明及提出借款本金明細表,並於該明細表上列明依據之證明文件,依序檢附該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五筆請求金額,各如何同時計算而來?應分別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四、依系爭五筆借款,分別提出列五份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五筆之各筆借款之日期、金額、約定還款期間、清償方式及金額、尚欠餘額、已還金額、催告應還款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