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彭聖儒
彭偉鈞
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4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彭聖儒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縣立大同高級中學時,邀同彭偉鈞、張淑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22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3月2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11月2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22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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