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賢治
生前設籍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賢治於民國110年9月6日11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劉彭泉英 ,沿苗栗縣苗栗市日新街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同縣市日新街與米市街之交岔路口欲右轉米市街時,不慎撞擊告訴人 黃慧雯 所騎乘,行駛在其同向前方道路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左踝擦挫傷之傷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詎被告明知自己駕駛汽車肇事,且依其一般生活經驗可判斷告訴人受此撞擊力道,顯受有一定之傷害,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查看,亦未對告訴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措施,更無待警方抵達現場,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嗣經員警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3月23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已於111年3月28日死亡之情,有死亡證明書、陳報人即被告之子 劉文禮 之身份證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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