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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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

原告 謝碧如

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引用今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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