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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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
原告 謝碧如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引用今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