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51號

原告 沈勝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1年度六簡字第3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附起訴狀繕本,而無法送達被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1件,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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