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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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與 陳克益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 陳惠明 之繼承人為4女陳如芹、長男 陳宇酋 、次男 陳宇仁 與次女 陳薏芬 ,則陳惠明除上開被告外應尚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另行查詢後提出陳惠明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倘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為被告,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下同);倘已死亡,另應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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