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健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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