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鈞賸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鈞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鈞賸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98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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