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1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