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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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人瑞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東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此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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