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一號聲請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陳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及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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