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黃輔國 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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