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明人 尤竣熙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六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八一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茲復具「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徐昌錦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