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明人 張祈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三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祈祥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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