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古光雄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被告 董金海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