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溫寶雄 被告金帛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帛江 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3,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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