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以代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拘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