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