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甲○○
            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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