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最上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